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政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被委托管理人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更换。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