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政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被委托管理人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市政设施维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定期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更换。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