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综合管理第十一条有效市政设施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