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