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具体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