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履行河道采砂管理的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