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条已修改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