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履行辖区内河道采砂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