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市、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信息档案,对违法采砂行为记录在案并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