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等。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可以在采砂现场安装监控设备,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保障设备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