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Amended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在采砂现场竖立公告牌,标明河道采砂许可证号、采砂范围、许可采砂量、采砂期限、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基本信息及监督举报电话等。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可以在采砂现场安装监控设备,采砂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