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县(区)级界河的河道采砂,由双方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