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河道采砂的经营活动;不得纵容、包庇河道采砂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