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处理和解决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