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在主汛期后进行,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哄抬砂石价格等扰乱正常秩序的行为。
申请河道采砂拍卖、招标、挂牌的,应当是经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县(区)人民政府在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之前,应当组织本级水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应急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发布出让公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及投标人或者竞买人到现场确认采砂范围、界限、运输路线、堆砂场和筛砂场及弃料场地等情况。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