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喀则市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章 采砂许可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河道采砂中标人或者买受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区)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河道采砂权7个工作日内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