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河道采砂中标人或者买受在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时,(区)

营业执照及相关有效身份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水主管部门应当在出让河道采砂权7个工作日内向取得河道采砂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