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