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沿江、沿河、铁路公路沿线绿色生态廊道。选择立地条件适宜的种植地,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道路、居民区、庭院绿化和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对裸露的城镇用地应当及时进行绿化覆盖或者透水铺装。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