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沙(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沿江、沿河、铁路公路沿线绿色生态廊道。选择立地条件适宜的种植地,依法依规开展国土绿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道路、居民区、庭院绿化和绿道绿廊、公园绿地建设,对裸露的城镇用地应当及时进行绿化覆盖或者透水铺装。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