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沙(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树造林、人工种草、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还湿、冰川保护、水土流失治理等措施,开展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