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沙(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水利等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沙(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完善沙(扬)尘污染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沙(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