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餐厨垃圾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负责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许可、备案和业务指导,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的考核办法。

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