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餐厨垃圾管理和综合利用的政策,建立信息共享和执法联动工作机制,提高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西区管委会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