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