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引导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畜禽养殖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