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