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