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户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台账或者未保存原始记录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