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布局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