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地质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和落实监测责任制度、汛期值班制度、灾情上报制度;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工作。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