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机构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