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预防和治理等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土保持和地下水开采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