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环境质量负总责;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地质环境保护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