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可以处造成损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