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