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非法采集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采集的地质遗迹标本和化石,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