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矿、放牧、砍伐、采砂、爆破等活动对地质遗迹造成危害或者破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