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对造成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恢复或者恢复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治理;逾期不恢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恢复治理,所需经费由采矿权人、探矿权人承担;对采矿权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