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质环境的义务,不得破坏地质环境,不得侵占、损毁、非法移动地质环境保护设备、设施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有权劝阻并举报。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举报并按规定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