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编制地质环境和地质灾害防治情况通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