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可能造成地质环境破坏、引发地质灾害的行为以及矿业权人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义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