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可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