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划定地下水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可采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开采总量不得超过允许开采量。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