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采石、取土、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其他区域进行采石、取土、采矿、开采地下水活动的,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