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进行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无关的切坡、采石、取土、采矿、爆破、抽取地下水及工程建设等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在其他区域进行采石、取土、采矿、开采地下水活动的,应当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