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居)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监督检查制度。村(居)民建房应当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宅基地时,应当提示建房选址地质灾害风险。对已经形成切坡、存在潜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风险管控,指导建房户采取修建护坡等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