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居)民切坡建房地质灾害监督检查制度。村(居)民建房应当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宅基地时,应当提示建房选址地质灾害风险。

对已经形成切坡、存在潜在地质灾害风险的房屋,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风险管控,指导建房户采取修建护坡等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