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