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防范区分布情况和重点防范期要求,监测预警、日常巡查、宣传教育等防范措施,以及组织保障和防治责任等内容。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地质灾害隐患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复查方案,明确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责任以及排查区域和重点,制定完善避险预案,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