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发育和分布规律划分地质灾害易发区、非易发区。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