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地质灾害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做好重点领域专项地质灾害调查和重要领域、重要隐患点地质灾害勘查工作,建立地质灾害变更调查和隐患核销制度,及时更新地质灾害数据资料和信息。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