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开发利用地质遗迹资源,应当编制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地质遗迹资源在风景名胜区或者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前,还应当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地质公园的设立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