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工程设施建设应当避开地质遗迹保护区;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经批准设立该地质遗迹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采取保护地质遗迹的措施。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的原有设施,对地质遗迹构成危害的,应当限期治理。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