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遗迹资源进行调查,加强地质遗迹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