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矿、放牧、砍伐、采砂、爆破等对地质遗迹有损害的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